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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锦囊案例完全版(下)

http://www.kaoup.com     2008-03-06     考上网


      [1]就甲公司内部控制如(1)所述,会计人员乙同时登记产成品总账和明细账,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应建议甲公司由不同的会计人员登记产品总账和明细账
      [2]就甲公司内部控制如(3)(4)所述,验收单未连续编号,不能保证所有的采购都已记录或不被重复记录。应建议甲公司对验收单进行连续编号。
      [3]付款凭单未附订购单及供应商的发票等,会计部无法核对采购事项是否真实,登记有关账薄时,金额或数量可能就会出现差错。应建议甲公司将订购单和发票等与付款凭单一起交会计部。
      [4]会计部月末审核付款凭单后才付款。应建议甲公司采购部及时将付款单交会计部,按约定时间付款。
      [5]就甲公司内部控制如(6)所述,由证券部直接支取款项使授权与执行职务未得到分离,不能保证款项安全。应建议甲公司从资金账户支取款项时,由会计部审核和记录、由证券部办理。
      [6]与证券投资有关的活动要由两个部门控制。有关的协议未经独立的部门审查,会使有关条款未全部在协议中载明,可能存在协议外约定。建议甲公司与营业部协议应经会计部或法律部审查。证券部自己处理证券买卖的会计处理,业务的执行与记录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并且未得到适当的授权和批准。月末会计部汇总登记证券投资记录,未及时按每一种证券分别设立明细账,详细核算。应建议甲公司由会计部负责对投资进行核算,及时分品种设立明细账详细核算。
      [7]就甲公司内部控制如(7)所述,借款应得到适当的授权或批准。应建议甲公司在公司章程或有关决议中具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于筹资的权限和批准程序。
      [8]就甲公司内部控制如(9)所述,银行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相容职务未分离,凭证和记录未得到控制。应建议甲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外的会计人员编制。

(五)会计、财税及相关法规(13分)
      会计法规的考试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职业道德。
      考生要对相关法规予以重点关注,尤其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和政府采购。
      对于税收法规,应该不会要求大家进行各个税种的计算,可能会要求大家判断处理是否正确,例如有一些项目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是否允许;特殊情况下(折扣方式、以旧换新等)增值税的处理是否正确。总体来说,税收方面的考点不会太复杂
      案例分析题一
      2002年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1年1月,该厂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指定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
      (2)2001年2月,会计人员D调离该厂,在会计机构负责人B的监交下,D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E,但E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
      (3)2001年4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F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2001年5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
      问题:
      (1)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并说明理由。
      (2)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会计人员D对于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能否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并说明理由。
      (4)接替人员E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是否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1)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2)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D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4)接替人员E不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5)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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